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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圣新闻
“腾讯”注册商标首次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9-07-25 17:03:33| 浏览次数:

腾讯注册商标首次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腾讯”商标经腾讯公司的使用、推广宣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中国互联网市场上出现个别企业使用“腾讯”作为其企业字号,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腾讯”字样作为其推广、宣传的招牌。面对上述侵权行为,腾讯公司积极地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次知圣案例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黄学国律师、李红梅实习律师代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获得一审胜诉,“腾讯”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律师团队

知圣律所主任                      出庭律师

 

黄学国                             李红梅

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查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先锋律师,山东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兼职教授。

李红梅,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学思维,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能力。

 

案情简介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侵犯了“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涉案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同一或类似服务,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认定“腾讯”商标为驰名商标,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被告使用了“腾讯”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嫌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系原告公司旗下的公司或者是与原告有关联的企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腾讯传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1、涉案原告“腾讯”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2、被告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责任。

案件分析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重点考量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衡量: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原告提供了自2005年至今多次被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商标2003年获得核准注册后,一直在QQ、微信等通讯服务软件上作为商标使用。原告对“腾讯”商标的持续使用,加深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三)该商标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原告多年来,一直注重涉案品牌的宣传,通过多种广告形式在全国期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

(四)该商标被侵权和受保护的情况。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越高,该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高。侵犯涉案“腾讯”商标的侵权行为多次发生,也从另一侧面反映该商标的认知程度高,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原告企业规模等整体综合实力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涉案“腾讯”商标系原告的企业字号。“腾”有奔跑、跳跃之意,“讯”指消息、信息有迅速之意。“腾讯”商标在原告长期的使用中,已经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了广泛的认知,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产生了极强的区别性。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的“腾讯”商标经长期使用,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使用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涉案“腾讯”商标虽然是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服务,但涉案“腾讯”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可以跨类保护到第35类的服务上。所以,被告腾讯传媒公司对“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使用,侵犯了“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腾讯传媒公司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字号,容易使人误认为其与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腾讯”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知圣要点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对于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在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面对混淆可能性时要求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了享有注册商标一般保护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跨越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的一般约束,获得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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