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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气分离计量装置 |
发布时间:2016-09-05 09:01:28 | 浏览次数: |
案情回顾 原审原告赵某依法享有“液气分离计量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0410035664.8,东营旭日节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旭日公司否认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主张侵权产品是其购买的原告的专利产品进行抗辩。 原审法院认为,旭日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从原告处购买过15台涉案专利产品,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其中之一。且被控侵权产品外部特征与原告专利产品外部特征有种种区别,还写有制造商旭日公司的名称,但,产品内部记载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致;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功能相同,内部技术特征相同,外部特征不同的产品,被控产品系旭日公司制造,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旭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赵某销售的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 本案争议焦点系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原告的专利产品;2、旭日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 团队律师受专利权人赵某委托代理此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掌握的信息,制定以下诉讼策略,最终获法院支持,为当事人赢得了巨额赔偿。 诉讼策略: 1、因为产品的特殊性,价格高昂,通过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固定侵权证据 ,既能减少诉讼成本,又能获得侵权证据。 2、针对被告的主张,申请法院做诉讼证据保全,固定原告之前销售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外部特征比对,以此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制造,并非原告的专利产品,进而比对内部技术特征,完全覆盖,继而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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