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 Un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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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百利威酒业有限公司、泰安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发布时间:2019-03-28 14:15:45| 浏览次数: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9民初137号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3幢A座。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百利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栾昌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飞,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以北迎春路公园以东蓝海御华大饭店。
法定代表人:丁德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飞,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斯公司)与被告山东百利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威公司)、泰安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饭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张公稳,被告百利威公司和蓝海饭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张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百利威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蓝海饭店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4.判令百利威公司在《经济日报》及《齐鲁晚报》上连续六个月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给原告造成的影响;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巴克斯公司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百利威公司立即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万元,被告蓝海饭店立即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明确第五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3年,自成立伊始,即专注于RIO锐澳鸡尾酒的开发、生产及市场开拓。原告在组建鸡尾酒研发专家团队开发产品原始配方、生产优质RIO锐澳鸡尾酒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告、明星代言、热播电视剧植入广告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IO锐澳鸡尾酒。基于产品的质量及原告的着力推广,RIO锐澳鸡尾酒自上市以来取得了诸多成绩、奖项及荣誉,其中包括:2011年至2013年,全国同行业市场占有率连续排名第二名,2014年更是荣升第一位;2012至2013年被评为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2013年荣获“营销传播金奖”;2013年9月被上海市食品协会、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评为“上海名优食品”;2014年被推荐为“上海名牌”;2016年1月1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可见,经多年发展,RIO锐澳鸡尾酒早已覆盖全国市场,成为鸡尾酒市场的领导品牌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包装装潢亦为广大消费者熟悉。该包装装潢由瓶子、瓶子上的文字及图形、瓶贴组成,瓶子和瓶贴形状、瓶子和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瓶贴在瓶子上的位置均设计独特并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是消费者识别RIO瓶装鸡尾酒的依据。原告认为,RIO锐澳鸡尾酒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包装装潢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百利威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该包装装潢,其使用与该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难为巧合,已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所用的包装装潢,无论是瓶子和瓶贴形状、瓶子和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瓶贴在瓶子上的位置,还是该包装装潢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与原告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被告百利威公司因擅自使用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地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误导了诸多消费者,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被告百利威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蓝海饭店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同样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百利威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涉案酒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但该专利早已过期;原告主张RIO锐澳鸡尾酒是知名商标,但被诉侵权产品上并未使用“RIO”“锐澳”商标,且被诉侵权产品上的RYU锐玥商标与原告产品商标标识极易区别,不足以造成与RIO鸡尾酒相混淆,且被告产品明显标注了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足以让公众对两种产品加以一般性的明显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更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此,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商品上的RYU商标经合法注册,被告具有“其他酒[配制酒(露酒)]”的生产销售资格,被告产品质量合格,产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产品标注了真实的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3.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蓝海饭店辩称,其是在百利威公司处购进鸡尾酒,该产品质量合格,蓝海饭店在收到法院的诉状后,便将上述鸡尾酒撤柜,即便该鸡尾酒涉嫌侵权,蓝海饭店也不知情,并无任何过错,对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蓝海饭店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巴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产品6瓶及产品图片2张。证明原告涉案产品具体的包装装潢。
证据二、专利号为ZL20043002××××.X、申请日期为2004年4月5日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受让方名称为巴克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043002××××.X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转让合同。证明本案原告在上述专利权限有效期内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证据三、甲方为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澳公司)、乙方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年度广告代理合同及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确认函。证明:一、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全面负责其在协议区域的广告业务,创意文案、标语、音乐、文稿、产品名称等归锐澳公司所有;二、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确认通过该代理合同取得的产品的包装装潢的权利归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所有。
证据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5)沪东证经字第20239号公证书。证据五、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5)沪东证经字第20168号公证书。
上述两份证据证明:一、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设计RIO鸡尾酒产品包装;二:确认由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著作权归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所有。
证据六、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6)沪东证经字第5741号公证书。证明:一、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福岛一生接受指派后对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具体创作过程,设计理念是在原有包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品质感和品牌感;二、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产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交付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并被采用;三、确认RIO瓶装产品包装的著作权归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所有。
证据七、RIO鸡尾酒更换新包装的通知、销量统计询证函及确认函。证明:一:原告于2012年5月开始更换新的包装装潢;二、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已按照原告的要求实际销售更换包装后的产品以及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三、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及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巴克斯公司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其销售推广RIO鸡尾酒的行为均已获得授权许可,且获得荣誉、奖项、市场资源、知名度、产品包装装潢的权益均归原告所有。
证据八、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样品卡以及开具的发票。证明一、原告委托正伟公司加工福岛一生所设计的新的瓶贴;二、委托加工行为已经实际履行;三、贴标的印刷数量巨大,亦可证明原告产品的销量大。
证据九、每周广播电视一份及星尚画报一份。证明:一、原告更换包装之前产品的包装装潢的具体样态;二、之前的包装装潢是福岛一生设计的新的包装装潢所依据的基础;三、原告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是特有的,是在原包装装潢的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其相应的权利应属于原告。
证据一至九证明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的样式。
证据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6)沪东证经字第8650号公证书。证明:一、经过多年发展,原告产品已覆盖全国市场;二、原告品牌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三、原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的名次;四:中国酒业协会同意推荐“RIO”商标申报驰名商标。
证据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15416号裁定书。证明:一、原告对其商标RIO进行了大量宣传,并获得多项荣誉,经过多年使用与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RIO”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原告品牌在全国已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
证据十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6)沪东证经字第513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曾经获得多项奖项及原告品牌的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
证据十三、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组委会出具的证明函。证明:一、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原告部分广告宣传的成功案例、媒介、方式、市场效果等;二、原告对其品牌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宣传。
证据十四、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组委会出具的第11届、12届、13届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影响力汇总。证明:“RIO”品牌获得学院奖的影响力巨大、受众群体多。
证据十五、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6)沪东证经字第8651号公证书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证明:一、原告自2011年至2014年通过商标印刷、产品印刷装、影视、报刊、会展等形式宣传锐澳商标广告宣传费用投入共计20524.07万元;二、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三、广告宣传的载体包括网络、电视、户外、影视等;四、RIO鸡尾酒的销量大、同类产品的利率高、进一步证明其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证据十六:电视台广告播出汇总表一份、杭州致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一、检测时间跨度为2013年至2015年,播放次数为11457次,电视台包括中央6套及各地卫视等;二、进一步证明原告对锐澳鸡尾酒的电视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强度大;三、上述电视台广告宣传时前后覆盖的节目有浙江卫视的“跑男”等时下最火、收视率最高的节目,即广告所带来的受众群体广、宣传效果好;四、原告投入巨资对更换包装后的鸡尾酒通过电视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证据十七、广告宣传短片。证明:原告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品质感和品牌感,牵引“RIO”品牌不断上升,进一步证明原告为制作广告宣传片投入了巨资。
证据十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一、“RIO”鸡尾酒作为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被保护的记录;二、在该判决书中,北京知产产权法院对上述证据三到十、证据十一到十八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采信。
证据十至十八,证明涉案商品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
证据十九、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533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百利威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被告蓝海饭店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
证据二十、(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1509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据二十一、(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1531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据二十二、(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420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据二十三、(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424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据二十四、(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773号公证书。证明:一、被告百利威公司官网中推广宣传的鸡尾酒与被控侵权产品一致,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百利威公司所生产;二、百利威公司侵权时间长达二年之久。
证据十九至二十四综合证明:被告百利威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且侵犯范围广,侵权时间长,侵权性质恶劣。
被告百利威公司与蓝海饭店质证称,对证据一至十五、证据十七至二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一,原告产品包装装潢与被告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别,被告瓶盖为白色、商标为RYU,与原告产品有显著的区别,其他标签的外观形象与原告产品也具有显著区别,不足以使两种产品混淆。对于证据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专利权已于2014年4月5日终止,原告已不享有涉案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所有权。对于证据七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更换新包装通知是否实际向其经销商及终端采购实际发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无进货单、转款凭证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对其销量统计征询函所载明的销售数量,被告不予认可,无法证实其实际销售数量,也无法证实原告诉称的被告挤占其市场份额的情况。对于证据八,仅凭样品承认卡及发票无法证实其贴标印刷完毕,更无法证实其产品销售数量。对于证据十至十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15416号裁定书的查明,其“RIO”商标已经授权许可给上海巴克斯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原告对其已不具有使用权,原告所获奖项无法证实其产品的销售情况。对于证据十五,该项审计报告并未体现原告产品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对于证据十六,电视台广告播出汇总表对播出时间、播出电台、播出次数的记载是否真实有效不能确定。证据来源不能确定。杭州致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无出具检测报告的相应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对于证据十七,仅凭该短片无法证实其实际投入宣传,更无法证实其宣传投资情况。对于证据十八,该判决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对于证据十九的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过对比公证书中被告生产的RYU鸡尾酒与原告的RIO鸡尾酒,两者在外部包装上具有明显差别,仅凭两商品正贴上的RYU及RIO商标,便能极易区分两种鸡尾酒不属同一品牌,被告产品背面的“RIU锐玥”更加明显的与原告产品进行了区别。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公证书无法证明被告产品“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蓝海饭店是从正规渠道购进鸡尾酒,并未将该鸡尾酒单独销售,而是作为自助餐中的赠饮,蓝海酒店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对证据二十至二十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虽然公证书显示被告产品在山东省外有销售,但是销售地点基本为村镇规模较小的商店,被告印制涉案标签共计10万枚,至今仍有大部分没有使用,因被告主要生产销售葡萄酒,被告自2016年底生产涉案产品其销售主要是在葡萄酒批发商来进货时,进行搭售,数量极少,出厂销售价格一般为33元一箱,一箱是24瓶,对于市场零售价格我们没有掌握。经查看,上述420号公证书,在公证人员拍摄的上排为原告产品,中排为被告产品的货架照片中以及上述424号公证书的照片均体现了商场销售鸡尾酒系列商品的陈列习惯,即将同类产品摆放到同一货架处销售,经比对上述照片能够对原被告的产品进行明显区别,根本不会使消费者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对上述773号公证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是被告的产品从未在网上进行过销售,原告所登录的慧聪网也无法查看到涉案产品的任何销售记录,且该网站所记载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厂家并非是本案的被告,根据原告公证时登录被告公司网站,网页图片中所显示的鸡尾酒的图片与本案争议产品在标签及包装设计上具有显著的区别。
被告百利威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百利威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百利威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其他酒[配制酒(露酒)]相关资质。
证据二、注册商标证以及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锐玥商标于2016年6月14日注册,RYU于2018年6月受理注册申请。
原告巴克斯公司质证称,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一,只能证明该被告的主体资格,并不影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该被告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也印证了被告的经营规模比较大。证据二,RYU该商标并没有注册只是商标进行受理,对锐玥的商标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的被告没有关联性,该商标的注册人是济宁市兖州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的被告,而且注册时间是2016年6月4日,注册时间也比较晚,锐玥这个商标没有知名度,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与该组证据也没有关联性。
当事人对巴克斯公司、百利威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巴克斯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12月2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莺,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其他酒(配制酒,凭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的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巴克斯公司主张,其包装装潢,具体为以下三个要素的组合:1.瓶盖为黑色;2.酒瓶瓶体为磨砂半透明材料;3.瓶身正面的瓶贴(正贴)、瓶颈正面的标贴(颈贴)、瓶贴形状及其在酒瓶上的位置、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其中,上述第三个要素具体描述为:正贴位于瓶身中部,为下底长66mm、上底长60mm、腰长78mm的倒等腰梯形胶贴,正贴上缘有一道金色直线,金色直线下为商标区,商标区底色为白色,其上为横向排列、14.5mm高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商标区下缘为波浪形,下有一道金色波浪线,正贴中下部有横向排列的字号为22.87pt的金色字母Bacchus,s右上角为六颗小星围成的半圆形,正贴左下角横向标注了“Alc.3.8%VOL”,正贴右下角横向标注了“275mle”,“Alc.3.8%VOL”及“275mle”均为金色,字号均为17pt。颈贴与正贴在瓶体的同一侧,位于正贴的正上方,颈贴两侧边长40mm、上边宽14mm、下缘为燕尾形,颈贴上部底色为金色,上有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设计的图形;中部底色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分别采用粉色、蓝色、灰色、紫色、黄色、绿色,上有横向排列、3mm高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下部底色为白色,上有5pt黑色字体、纵向排列的注明鸡尾酒口味的英文单词,上下英文单词之间用“+”连接。
RIO锐澳预调鸡尾酒系由原告巴克斯公司开发、生产并进行市场开拓。2011年至2014年,RIO鸡尾酒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分别为第2名、第2名、第2名和第1名。RIO鸡尾酒获得第十一届(2012-2013)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2013年度上海名优食品”、“2014年度上海名牌”等荣誉称号。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以RIO鸡尾酒为命题开展的第11届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系列活动向全国878所高校院系进行发题,举办18场高校巡讲,官方网站浏览量1157万人次。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RIO鸡尾酒上市活动案例,获“2013年度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营销传播金奖”。2015年10月13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RIO”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锐澳”、“RIO”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RIO鸡尾酒的广告片由女演员周迅主演。2013年9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湖南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中央六套(电影频道)等国内十余家电视台多次播放RIO鸡尾酒的宣传广告。
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澳公司)、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澳营销公司)、上海巴克斯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斯营销公司)均为原告巴克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锐澳公司(甲方)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电通公司)签订《年度广告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代理甲方所经营的RIO产品品牌,目标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创作项目,包括改善现有瓶装产品包装;乙方创作的创意、文案、标语、音乐和文稿以及商标、产品名,一经客户确认使用并付清相关款项后,其版权归甲方所有。上述合同签订后,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义务,委托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蓝都公司)设计该产品包装。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员工福岛一生设计该产品包装。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产品包装设计后,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福岛一生、鼓蓝都公司、电通公司均认可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巴克斯公司和锐澳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通过其与电通公司的《年度广告代理合同》所取得的涉及RIO瓶装产品的包装、装潢等权利,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原告所有。2016年2月1日,原告与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联合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销售、推广RIO鸡尾酒的行为,均为原告授权及许可,在此过程中取得的与RIO鸡尾酒相关的荣誉、奖项、市场资源、知名度、产品包装、装潢方面的权益,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原告所有。
RIO鸡尾酒从2012年5月起使用现有包装、装潢。原告自2011年至2014年通过商标印刷、产品印刷装、影视、报刊、会展等形式宣传锐澳商标广告费用投入共计20524.07万元,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重点覆盖东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及中部的三十多个省份,广告宣传载体包括网络、电视、户外、影视等。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更换包装后的产品销量分别为56299瓶、27433瓶。
原告授权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4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77号蓝海御华大饭店,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先支付餐费392元,随后进入位于一楼的自出餐厅内进行了消费,其间对自助餐厅内摆放的“RYU鸡尾酒”进行了拍照,消费结束后花费40元购得“RYU鸡尾酒”4瓶,在蓝海御华大饭店一楼前台处取得标有“泰安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为392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5728494)、金额为40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5728495),购物小票一张;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蓝海御华大饭店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然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后物品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公证人员对上述所取得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票据原件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33号公证书。
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优买得购物中心十九里店,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花费32元购得“RIQ鸡尾酒”4瓶,花费8元购得“RYU鸡尾酒”一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银联商务签购单一张(商户名称:十九里镇优买得购物中心);对优买得购物中心十九里店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所购物品和票据进行了拍照;然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物品封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胡倩保存。公证人员将上述所取得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票据原件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1509号公证书。
2017年6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庙乡S339省道旁佰信超市。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共花费11.7元购得“ROGS鸡尾酒”3瓶,花费19.2元购得“RYU鸡尾酒”4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盖有“佰信超市连锁店唐庙店专用章”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2923048),中国银联签购单一张;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佰信超市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所购物品和票据进行了拍照;然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物品封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公证人员将上述所取得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票据原件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1531号公证书。
2018年5月7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办证大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处于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的公证处的清洁电脑对百利威公司相关产品-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对此,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了(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773号公证书。
原告委托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7月13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参加人来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酒城路好又多超市,参加人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39.60元购得“RYU锐玥柠檬味”四瓶、花费26.00元购得“大树幼儿园5688熊出没玩具”一个,取得盖有“谯城区古井镇六安市好又多连锁超市刘小闯加盟店发票专用章”的购物小票(小票号:1807130080248)一张、微信付款截图二张,并对好又多超市门头、付款二维码、货架拍摄照片三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参加人对所购物品和票据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物品封存并拍摄照片,然后交参加人保存。公证人员将上述所取得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票据原件交参加人保存。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420号公证书。
2018年7月13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参加人来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芒山路永砀路路西(原芒山老汽车站)大润发时代,参加人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26.4元购得“RYU锐玥柠檬味”三瓶、花费5.8元购得“ROSE薄荷鸡尾酒”一瓶,花费8.8元购得“RYU锐玥橙味”一瓶,花费5.8元购得“ROSE水蜜桃鸡尾酒”一瓶,花费0.2元购得塑料袋一个,取得盖有“永城市芒山镇大润发时代发票专用章”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NO.08461719)一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购单(商户名:永城市芒山镇大润发时代)一张,购物小票(小票号:05011807130051)一张,参加人对大润发时代门头、货架拍照二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参加人对所购物品和票据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物品封存并拍摄照片,然后交参加人保存。公证人员将上述所取得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票据原件交参加人保存。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424号公证书。
本院当庭打开在蓝海饭店购买的封存实物,被控侵权商品上均标有以下信息,生产商:山东百利威有限公司;产地:山东济宁;网站:www.yanzhouzhongliang.com以及商品条形码。其包装装潢具体为:正面标有“RYU”瓶贴、背面标注有“RYU锐玥”、配料、糖度、净含量、保质期、条形码等信息。1.瓶盖有黑、白色两种颜色,其中白色瓶盖有“RYU”大写英文字母,黑色瓶盖为英文“Cocktail”;2.酒瓶瓶体为磨砂半透明材料;3.正面瓶颈处有纵向颈贴,颈贴均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均为金色底色的正方形,中部均为横向长方形颜色带及英文字母COCKTAIL,下部均为白色燕尾状及英文字样;4.正面瓶身中部有纵向长方形正贴,正贴由中部的金色波浪形装饰分为上下两部分;正贴上部均为白色,白色部分上方均有金色包边,白色部分上均有三个黑色大写英文字母RYU。其他公证书载明的RYU鸡尾酒与上述封存实物基本相同。
当庭将公证购买的RYU鸡尾酒与原告提交的RIO鸡尾酒进行比对,二者的包装、装潢在以下部分存在相同特征:1.瓶身均为磨砂半透明玻璃材质,且瓶高、瓶体粗细基本一致;2.二者正面瓶颈处均有纵向颈贴,颈贴均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均为金色底色的正方形,中部均为横向长方形颜色带及大写英文字母,下部均为白色,均有英文字样;3.二者正面瓶身中部均有纵向长方形正贴,正贴均由中部的金色波浪形装饰分为上下两部分;正贴上部均为白色,白色部分上方均有金色包边,白色部分上均有三个黑色大写英文字母;正贴下部均为透明色,底部中间均有金色英文字母一行,英文字母尾端右上角均有五角星组成圆弧状,英文字母左下方均用金色英文标注酒精含量,英文字母右下方均用金色英文标注”275mle”;二者正贴各部位所显示的字样在大小、颜色、字体方面基本一致。
另查明,兖州市中粮葡萄酒有限公司是2001年8月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昌平,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其他酒[配制酒(露酒)]的生产、销售。2014年10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济宁市兖州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1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百利威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4日,济宁市兖州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锐玥”商标核准注册;百利威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申请注册“RYU”商标,尚未核准注册。被告蓝海饭店是2010年2月10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杰,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室内体育场所服务、洗浴服务、公司礼仪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洗染服务等。
原告为本案支付财产保全费45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被告百利威公司及蓝海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2.被告百利威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70万元,被告蓝海饭店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3.被告百利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登报消除影响的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RIO鸡尾酒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RIO鸡尾酒在2011年至2014年的市场占有率在合国同行业的排名均处于前两名的位置,且其排名呈现上升趋势;2、2012年至2014年,RIO鸡尾酒在上海及全国范围内获得的各类奖项;3、RIO鸡尾酒的广告片在全国多家卫视频道播出,且持续时间较长;4、原告还通过影视、报刊、会展、赞助大学生艺术节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金国;5、2011年至2014年度,原告为宣传”RIO”商标投入的广告费用超过2亿元;6、2015年,中国酒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RIO”为中国驰名商标;7、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过维权诉讼。基于上述事实,RIO鸡尾酒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地,原告为产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已经遍及全国范围,且影响力较大,先后多次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正面评价,该商品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在全国范围内的鸡尾酒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原告的RIO鸡尾酒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本案中,RIO鸡尾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2004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原告巴克斯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该包装、装潢已经与RIO鸡尾酒这一商品形成密切联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的商品来源信息,故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将被控侵权的RYU鸡尾酒的包装、装潢与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二者瓶身的材质、形状和大小基本一致;二者的正贴在形状、大小、图案、颜色、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二者的颈贴在形状、大小、颜色、文字的位置和颜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透过玻璃瓶身,可见二者内容物均为颜色较为鲜艳的液体。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局部观察,被控侵权的RYU鸡尾酒的包装、装潢与RIO鸡尾酒在视觉上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产品近似包装、装潢,其目的在于借助原告产品特有的影响力,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源于原告,或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原告巴克斯公司与被告百利威公司均生产和销售预调鸡尾酒产品,二者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本院认定百利威公司的行为系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百利威公司辩称原告所拥有的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早已过期;被控侵权产品上未使用“RIO”“锐澳”商标并且标注了生产厂家及产地,其使用的RYU商标与原告的产品商标极易区别,不足以造成与RIO鸡尾酒相混淆,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更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同时,其具有“其他酒[配制酒(露酒)]”的生产销售资格。本案中,巴克斯公司是从2012年5月开始起使用RIO鸡尾酒现有包装装潢,而该包装装潢是在原酒瓶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043002××××.X)的基础上优化形成的。关于涉案侵权产品所使用的“RYU”商标,只是于2018年6月1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尚未获准注册;且与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对比,虽然存在字母“YU”和“IO”的区别,但该区别的差距并不明显,消费者在购买时施以普通消费的注意力也不免将RYU鸡尾酒与RIO鸡尾酒相混淆,或者误认为二者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关系。虽然被告百利威公司具有“其他酒[配制酒(露酒)]”的生产销售资格,并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因此,被告百利威公司关于其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蓝海饭店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等,巴克斯公司主营业务为鸡尾酒生产,两者不属同业者,蓝海饭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百利威公司及蓝海饭店应承担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百利威公司生产和销售RYU鸡尾酒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蓝海饭店公司销售的RYU鸡尾酒为百利威公司生产的侵犯产品,因此原告请求判令百利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以及判令被告蓝海饭店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被告亦未提交其财务账册供法庭调查核实,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予以酌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被告百利威公司销售的RYU鸡尾酒的地域涉及到山东、安徽、河南等地,且通过慧聪网等电商平台对外进行销售。2.RYU鸡尾酒包装、装潢与RIO鸡尾酒涉案包装、装潢较为相似,被告百利威公司具有明显的攀附和利用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3.被控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的维权支出等。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定被告百利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50万元。因被告蓝海饭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院对巴克斯公司请求蓝海饭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百利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登报消除影响的相应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产权利属性更加明显,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本院对该诉请不再另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百利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涉案RIO锐澳玻璃瓶装预调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
二、被告山东百利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三、被告泰安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涉案RIO锐澳玻璃瓶装预调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
四、驳回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被告山东百利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献武
审 判 员 屈玉涛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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