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华强数码电影有限公司依法拥有作品名称《华夏五千年》、《东方神韵》的著作权,被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在其横店影视城秦王宫景区内,播放的《梦回秦汉》作品中使用了原告所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片段。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答辩称,原告享有《华夏五千年》、《东方神韵》著作权的证据不充分;被告播放的影像系被告委托第三方制作,该第三方保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使构成侵权,侵权内容仅有17秒,所占比例很小,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经比对,被告播放享有著作权的《梦回秦汉》视频的9分50秒至10分37秒中,与原告作品的8分25秒至8分35秒打斗部分相同,8分52秒至8分59秒匈奴溃败片段完全相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播放的作品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片段,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主张该作品系委托第三人制作且该第三人保证原创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合法来源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委托他人制作并要求保证原创,其与受托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以此为合理来源抗辩不符合著作权的立法目的,故不支持原告合理来源的抗辩。
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费用)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