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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数额40万元) | |||||||||||||||||||||
发布时间:2021-03-01 16:00:53| 浏览次数: | |||||||||||||||||||||
裁判文书节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民初1707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楼4-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民龙。 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安大道东(梁带珍、冯华新锌铁棚厂房)。 法定代表人:蓝秋喜,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蓝秋喜,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安大道东(梁带珍、冯华新锌铁棚厂房)。 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朝路18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静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容,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旺官岭四屯2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安大道东(冯华新、梁带珍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熊灶梅,总经理。 被告:熊灶梅,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福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金华里直街一巷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蓝秋喜、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静容、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熊灶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及李静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被告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及熊灶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蓝秋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第11301211号商标、第3353691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11301211号“创维”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万,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在剩余的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蓝秋喜对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静容对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熊灶梅对被告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和理由:创维成立于1988年,经过三十年的奋斗,已成长为蜚声国际的中国家电巨子。2006年集团年销售额达125.6亿港元,出品额持续9年居全国领先行列,成功挺进世界彩电十大品牌之列,成为中国电子百强名列第16位的优秀企业。产品包括电视、小家电、液晶面板等。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的“skyworth创维”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第11301211号“创维”、第3353691“ 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蓝秋喜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该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财产查封,公司已全面停产停业待处理,公司租的厂房已被房东收回并租给了本案被告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2.本案出现的侵权产品与其无关联,实属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所为,到现在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还在此生产。3.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从2017年就没有生产,市场出现该产品实属假冒行为。 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静容共同答辩称,1.其没有与柳州市柳江区福满家电经营部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该经营部销售的热水器不是其产品。2.其企业原住所地在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同吉路,并非涉案热水器包装所列的中山市东凤镇凤朝路18号四楼之一,与涉案热水器的地址更不相同。3.其不认识中山市东凤镇生活电器厂,更没有与该厂产生业务往来,且经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中山市也没有此厂,所谓该厂监制其产品更属荒唐。其企业名称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而涉案热水器主机上所列制造商却是“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缺少了“生活”两字,证明是假冒该公司企业名称的产品。涉案热水器不是其产品,涉案侵权产品也非该公司销售。4.其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必冒用他人商标。5.被控侵权产品系他人假冒该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不能以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是该公司产品。6.李静容与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不混同,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熊灶梅答辩称,1.该公司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热水器产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的热水器产品及外观包装是该公司生产。2.涉案热水器产品是原告从一些电器零售店购买,该公司从未向这些电器零售店销售过电器产品,因此不排除涉案热水器产品及外包装是其他商家或个人生产的印刷的,至于为何印上该公司的名称,其也不知情,应推定与该公司无关。3.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热水器产品销售量。4.熊灶梅的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如各被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4.被告蓝秋喜、李静容、熊灶梅作为公司股东,应否对各自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第10121号、第3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原告系第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商品系同一种商品。将两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所印标识与原告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中所使用的“创维”二字的字形、呼叫与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相同;将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所印标识与原告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图形的构成要素、总体构图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两被控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创维”标识亦与原告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了与原告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两件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2018) 厦鹭证内字第59620号公证书中所购买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经当庭扫描该被控侵权产品所粘贴的中国能效标识上的二维码,指向的生产者为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该侵权产品的侧面还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上述事实证明,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生产了该侵权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9) 厦鹭证内字第59641号公证书中所购买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字样。该被控侵权产品的中国能效标识上所载明的生产者为“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在该被控侵权产品的侧面还标有“制造商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监制”字样。上述事实证明,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之一。原告主张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也为生产者之一,而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认为,该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以及侵权产品中所标示的生产者名称为“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公司名称并不一致,缺少“生活”二字。本院认为,经当事人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上生产许可证号(xk21-005-00381)指向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经工商查询,没有“中山市宝雪电器有限公司”及“中山市东凤镇远东生活电器厂”的相关注册信息,原告据上述事实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系该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之一,对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创维”字号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创维”作为其企业字号,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各被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各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原告商标以及字号的知名度、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酌定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及给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蓝秋喜、李静容、熊灶梅作为公司股东,应否对各自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第11301211号、第3353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被告蓝秋喜、李静容、熊灶梅应分别对其一人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第3353691号、第11301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创维”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被告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蓝秋喜对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李静容对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熊灶梅对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由被告青岛世纪创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望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蓝秋喜、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静容、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熊灶梅共同负担10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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