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依曼迪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依曼迪公司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案情简介
RIO鸡尾酒由巴克斯公司开发,其享有RIO鸡尾酒相关的产品包装、装潢方面的权益。依曼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葡萄酒、露酒、果酒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巴克斯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OMG”鸡尾酒产品包装、装潢与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相似,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依曼迪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依曼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焦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依曼迪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涉案知名商品“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依曼迪公司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是否正确。
二审判决
一、RIO鸡尾酒从2012年5月开始使用现有包装、装潢,宣传投入巨大,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市场占有率高,其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了区别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经比对,OMG鸡尾酒的包装、装潢与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两者在瓶身的材质、形状和大小、瓶盖颜色、二者的正贴在形状、大小、图案、颜色、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以及两者的颈贴在形状、大小、颜色、文字的位置和颜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透过瓶身两者里面的内容均为颜色鲜艳的液体,认定两者的包装、装潢近似;鉴于两者为同业竞争者,存在竞争关系,故认定依曼迪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二、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实际获利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原告巴克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依曼迪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也没有许可使用费可以参考,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依曼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00万元并无不当。
案件意义
随着二审判决的作出,这起围绕着鸡尾酒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落下帷幕,300万元的赔偿额是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补偿,亦是对侵权人的警醒,有利于维护公平合法的市场环境,形成尊重、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