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顺利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辣妹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99万元。



案情介绍
辣妹子公司享有“辣妹子”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其所使用的带有“辣妹子”三字、“lameizi”拼音的包装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其认为被告河北中科天恩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辣椒酱产品上使用的“湘女辣味子”商标以及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商标及近似包装装潢,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北中科天恩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湘女辣味子”商标系其合法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装潢并不相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济南槐荫顺利发副食店并未进行答辩。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生产销售的都是辣椒酱产品,被告在其产品上将其注册商标“湘女辣味子”拆分使用,“湘女”的字体很小,突出“辣味子”三字,容易造成混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被告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在隔离的情况下,无论是从整体还是部分看,在视觉上都相近似,会产生混淆的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原告产品的知名程度、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等因素,判令中科天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99万元。被告济南槐荫顺利发副食店承担停止侵权、在其销售范围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判决
河北中科天恩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河北中科天恩公司认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辣妹子公司的商标权,其使用的是依法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湘女辣味子”,对该商标拆分是为了突出产品的特性,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认定错误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判赔299万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为:中科天恩公司是否侵犯了辣妹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中科天恩公司与辣妹子公司生产的是同类产品,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辣味子”三个字,字型和读音都与“辣妹子”相似,并且具有“辣”与“子”两笔向上卷曲的显著性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系列产品经过多年销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其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并无不当,通过比对,发现两款产品具有视觉上的相似性,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综合考虑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生产经营范围等因素,认定中科天恩公司赔偿299万元并无不当。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