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1民初2759号
代理成果:胜诉
案情简介:在疫情防控期间,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国家号召“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在2020年2月13日成功研发出一款“一体化移动测温、消毒通道”设备应用于疫情防控,并于2020年2月14日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街景公司在申请专利后将该设备推向市场,在淘宝、百度各大平台宣传销售。之后,街景公司市场销售人员发现市场上存在由被告1生产销售并自主宣传的一款“移动防疫测温消毒通道”,该设备的宣传图片上标有“专利号:202020176896.5”的字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上经查证并无此专利的相关授权。此外,在被告的宣传信息上还可以看到“公司拥有10万平米智能制造工厂,研发人员300余人,荣获国家专利1000多项;惠福莱已先后在迪拜、埃及、日本、底特律、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分公司”等字样。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相关公众,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不正当的掠夺了街景公司的市场份额。
裁判结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上述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律师评述:《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擅自夸大公司实力,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裁判文书节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初2759号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惠福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8号1401。
法定代表人: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思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魔法奇缘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1幢711号-41室。
法定代表人:梁东昌,总经理。
被告:梁东昌,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南侧天徽商业广场8226。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景公司)与被告山东惠福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福莱公司)、合肥魔法奇缘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法奇缘公司)、梁东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街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被告惠福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萍、兰思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魔法奇缘公司、梁东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街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在《齐鲁晚报》上发表声明连续六个月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0年2月13日成功研发出一款“一体化移动测温、消毒通道”设备应用于疫情防控,并于2020年2月14日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2020173409.4;202030071766.9)。街景公司在申请专利后将该设备推向市场,在淘宝、百度各大平台宣传销售。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由被告惠福莱公司生产销售并自主宣传的一款“移动防疫测温消毒通道”,该设备的宣传图片上标有“专利号:202020176896.5”的字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上经查证并无此专利的相关授权,即便该公司已经申请了专利但在专利并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宣传产品应标注“专利申请号”而不能标注“专利号”,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网站的域名备案者是被告魔法奇缘公司,且其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梁东昌为其唯一股东。原告认为被告惠福莱公司与魔法奇缘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梁东昌应当对被告魔法奇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惠福莱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惠福莱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涉案宣传内容并非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或曾获名誉的描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恶意宣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魔法奇缘公司与梁东昌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第二是被告惠福莱公司与被告魔法奇缘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应当按照市场交易具体情况判断。本案中,被告惠福莱公司主张其宣传内容没有指向街景公司,街景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街景公司与被告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机械设备,各方当事人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且街景公司与惠福莱公司目前均有移动防疫测温消毒通道产品在销售。涉案广告语系移动防疫测温消毒通道相关产品广告语,故本院认为街景公司、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面向移动防疫测温消毒通道产品消费者,三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原告街景公司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做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上规定说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是引人误解,只要宣传行为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判断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审查涉案广告语是否真实、是否片面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等因素综合考量。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时未标明数据来源,宣传产品中标注的专利也不能证明真实存在,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公司拥有10万平方米智能制造工厂,研发人员300余人,荣获国家专利100多项……”“目前,惠福莱已先后在迪拜、埃及、日本、底特律、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分公司,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世界销售版图也正在快速扩张。”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数据,其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这种虚假宣传会对相关公众选择购买移动测温通道产品产生一定影响,并使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在移动测温通道产品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街景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魔法奇缘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被告惠福莱公司的移动消毒通道产品,其作为涉案宣传信息的发布者与被告惠福莱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惠福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梁东昌系魔法奇缘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梁东昌应当对魔法奇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虚假宣传造成的直接损失,亦无法确定惠福莱公司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判决将予以公开,能够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故本院不再另行判决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惠福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魔法奇缘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专利号:202020176896.5”“公司拥有10万平方米智能制造工厂,研发人员300余人,荣获国家专利1000多项……”“目前,惠福莱已先后在迪拜、埃及、日本、底特律、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分公司,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世界销售版图也正在快速扩张。”广告用语的宣传;
二、被告山东惠福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魔法奇缘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被告梁东昌对本判决第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800元,由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梁东昌、山东惠福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魔法奇缘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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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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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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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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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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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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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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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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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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